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01:55:15


  核心提示: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某某庄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市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某某庄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因与北京市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卢丽莎、宋毅参加的合议庭。2008年6月27日,合议庭成员变更,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卢丽莎、石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进、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4月至12月,xx公司与餐饮公司口头约定,由xx公司为餐饮公司供应煤气。双方约定由餐饮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并出具收据,餐饮公司按收据给xx公司结算货款。xx公司向餐饮公司供应了煤气,但餐饮公司拖欠货款共计73 719.8元未付,故起诉要求餐饮公司给付货款73 71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餐饮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xx公司与餐饮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且xx公司与餐饮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xx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至12月,xx公司向餐饮公司供应了瓶装煤气,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葛世斌等收货后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并盖有餐饮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收据上载明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结款金额共计 73 719.8元。此后,餐饮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xx公司起诉要求餐饮公司给付货款73 71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盖有餐饮公司发票专用章的60张收据以及xx公司、餐饮公司陈述在案佐证。

:餐饮公司收取了xx公司供应的货物,并在收据上盖章确认,足以证明双方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该买卖关系是双方自愿订立,其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现xx公司已向餐饮公司供货,故餐饮公司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由于餐饮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xx公司要求餐饮公司给付货款,理由正当,。餐饮公司以发票专用章不足以证明餐饮公司确认收到xx公司货物为由,否认与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发票专用章系餐饮公司对外经营所使用的凭据,餐饮公司在xx公司供货收据上加盖其发票章,足以证明餐饮公司确认收到了xx公司货物,故对餐饮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餐饮公司认为收据上所盖发票专用章系其承包经营人私刻,不应由餐饮公司承担责任,但餐饮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餐饮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综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鑫盛庄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七万三千七百一十九元八角。

,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餐饮公司与李某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餐饮公司向李某提供场地、设备、营业执照的使用权,供李某使用,李某向餐饮公司交纳承包费。餐饮公司不干涉李某自主经营,承包期间的债务也由李某负责,与餐饮公司无关。承包期限是2007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止。现xx公司主张的欠款是李某在承包餐饮公司期间发生的,依据餐饮公司与李某的合同约定,应由李某个人承担,餐饮公司对该债务不知晓,也并未参与,不存在过错和主观故意。二、。xx公司提交的60张收据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xx公司提交的收据上只有餐饮公司的盖章,而没有xx公司的盖章或签名,其内容亦含糊不清,无法证明餐饮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能证明xx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更无法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三、。餐饮公司所使用的液化气一直是由合伟个人供应的,餐饮公司与xx公司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餐饮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综上,,依法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针对餐饮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液化气由哪一位业务员送交并不影响xx公司作为原告的资格,餐饮公司是与xx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是依据餐饮公司在收货后出具的收据向餐饮公司主张权利的,收据是结算凭证,并不需要xx公司盖章。xx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