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喜与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平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2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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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喜,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平,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喜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平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陈营喜于2008年6月26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平与郑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惠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陈某喜不服原判,于2008年12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喜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