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先行履行义务 另一方认可合同成立

发布时间:2019-11-27 23:13:15


 某建材厂与某建筑公司约定,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供货合同,由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供应建筑所需材料。

  在合同签订前,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供应了20万元的材料,该公司负责人也签字认可。但当建材厂向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时,建筑公司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卿森泉律师: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由于建材厂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建筑公司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