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变脸”法律风险谁担 商品房协议改成集资建合同 华中师大教师质疑

发布时间:2019-08-18 03:36:15


 “这样的合同就是骗人嘛!”在位于湖北武汉的华中师范大学佑铭体育馆前,几个老师围在张贴有《武汉市土地出让方式集资住房合同》的宣传板前议论着。这是记者近日在“华大家园”售房合同签订现场看到的一幕。

  老师:用商品房的价格买了集资房

  “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清清楚楚写的是商品房,我们也是按当时商品房的价格交的钱,而现在签的却是《武汉市土地出让方式集资住房合同书》。


”“华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记者。

  这位老师说的“协议”是指,2006年4月26日,“华师”与购房老师们签署的《“华大家园”住宅小区购房协议》。

  “2006年的购房协议和之前所有文件,甚至包括交款通知,都说的是商品房,如今变成集资房,我们用商品房的价格买了集资房,而且房屋"两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能不能办下来也成了问题,我觉得这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另外一位已经签订了“集资房合同”的李老师说。

  “不过也没有办法,现在我们最紧要的就是有房子住。”一位自称是2006年转进“华师”的青年教师无奈地说。

  学校:部分老师想转手赚取差价

  “学校当初规划这个项目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新来的教职员工比较好的购房福利,现今哪里还有3000元/平方米的房子呢?”华中师范大学宣传部长周挥辉说。

  据了解,2006年双方签定购房协议时,“华大家园”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相差不大,在3000元/平方米左右。现在“华大家园”周边的商品房售价在5000至6000元/平方米。

  对于一些老师质疑集资房“两证”不能及时办理的问题,周挥辉说:“这是因为一些老师想即刻转手卖出房子,赚取其中的差价,商品房买卖必须具备"两证"才行。如果自己住的话,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当记者问,即使自己住如果没有“两证”在法律上也是讲不通的,校方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看呢?周挥辉表示自己没有具体参与这个事情,而且自己也没有购买“华大家园”的房子,对相关政策不太了解。

  对于校方所称的有些老师打算转房赢利,李老师说:“这是不是绝大多数老师的想法我不知道,但我相信,对于青年教工而言,赢利绝不是目的,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有房子住,所以就是集资房合同,我还是签了。”

  还有老师认为,“华大家园”是学校在搞“变相房地产开发”。

  那么“华大家园”项目是不是“华师”开发的呢?据了解,当初“华师”规划该项目时,是与澳新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有知情人士透露,原来计划中“华大家园”有一部份是作为商品房“对外”发售,另一部分则对“华师”职工以商品房形式发售。

  合同变脸引发法律风险

  购房合同名称的改变,不仅仅涉及到房屋价格,而且关系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获得,这是所有老师最为担心的问题。

  老师们原来签署的《“华大家园”住宅小区购房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该住房将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如今,在签订《武汉市土地出让方式集资住房合同书》时,相应条款却变更为,集资建房单位(指“华师”)应协助参加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因“集资建房单位的原因”,集资建房参加人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即“两证”)时,可以选择“退房”,届时校方将退还购房款并按活期付息。

  “从"商品房"转为"集资房"对老师们的房产所有权并没有影响,只是他们无法获得私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商品房才能够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杨守信说,“从法律上讲,变为集资房后房屋的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只是使用权归"华师"集体所有,老师们只获得房屋产权。”

  至于集资房“两证”为什么难办,杨守信表示,这是因为校方没能预测到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风险”———2006年8月14日,、,严格了规范集资建房的审查。

  让老师们感到忧心忡忡的风险还不止于“两证”。

  老师们向记者反映,一是现有合同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年限,使用期满后,将会产生土地费用的问题;二是由于是集资房,未来的买卖受到很多条件制约,而且如果集资房被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那么在未来交易时候,其税费远高于商品房;三是由“商品房”变更为“集资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可能影响到教师夫妻双方的房屋补贴。

  本报武汉8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