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助人也有规矩方圆
发布时间:2020-12-04 06:36:15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开展各种捐赠活动帮助灾区人民,捐赠行为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助人为乐,救人危难,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个人高尚品德的体现。但好心也有可能办坏事,捐赠行为也会引发一些问题,在捐赠者和受赠者之间产生不愉快,甚至对簿公堂。
公益捐赠不可撤言出不行要担责
【案例】一村委会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化工公司将因某化工产品停产而获得国际组织补偿赠款中的100万元捐赠给该村,用于该村饮用水源的保护。但签约后,化工公司的领导后悔了,遂以一个项目短缺资金为借口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村撤销赠与合同。交涉未果后,该村提起诉讼。,判令化工公司履行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就本案而言,该村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是用于该村的水资源保护,对减轻化工公司所在地的环境污染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该捐赠具有公益性、道德义务性。化工公司获得全额捐赠补偿款后,在具有捐赠能力的情况下不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标的物,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履行赠与义务的责任。
捐款用途有特定归为遗产属不当
【案例】2006年,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李某确诊患上白血病。为帮李某筹集医疗费,该税务局向全国部分税务机关发出“紧急求援信”,为李某募集医疗费,并专门成立“管理委员会”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至2006年底,该局共收到捐款20万元。这些捐款均是汇(邮)给税务局,注明捐款用于李某住院费、治病款、医疗费等。2007年初,李某病故,此时尚余捐款10万元。李某的儿子以所剩捐款为李某遗产为由要求继承,但该税务局认为这笔捐款不属于遗产,由此引发诉讼。
【法官说法】《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为给李某治病而开展的捐款活动从发起、经办到款项的保管、监督支配等均是由该税务局进行,款项并非直接捐赠给李某本人。该税务局受捐款人的委托有权管理、监督这笔特定捐款,也有按捐款人的意愿将捐款交与受益人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以维护捐款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作为这笔捐款的合法受益人,有权接收这笔捐款,也有义务按照捐款人的意思使用这笔捐款,对捐款并未取得所有权,而只享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即支付治病期间的费用。因此李某死亡后所余的捐款不能认定为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本案中捐款用途明确,如果将剩余捐款作为遗产继承,就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思表示,也违背了“公益捐款不应牟取私利”的原则。
赠与物品有瑕疵两种情形要赔偿
【案例】2007年3月,村民王某家中没有玉米种子了,同村孙某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玉米种,愿无偿赠送给王某。王某担心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怕种了之后遭受损失,孙某拍胸脯承诺说若种子有问题由他负责。王某听后接受了孙某赠与的玉米种。不料播种之后八成未出苗,给王某造成损失1000余元。权威检测机构经过鉴定认定,孙某赠与的玉米种因存放年限过长,已影响正常生长。王某遂去找孙某理论,要求赔偿损失,而孙某认为种子系无偿赠送,所以不需赔偿。
【法官说法】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孙某赠与王某玉米种子虽属好心,但是好心办了坏事,给王某造成了一定损失。由于孙某赠与王某玉米种子前承诺种子有问题由他负责,因此对于王某造成的损失,孙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背意愿用捐款不当得利须返还
【案例】数年前,家境贫困的张某考取了某名牌大学。为筹集学费,他在街头干起了擦皮鞋的行当,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当地一位老板承诺全额资助其就读大学期间的费用,并陆续将40000元款项打入了张某的账户。然而张某并没有将大学读完,在大二时由于旷课较多退学,然后利用手中所剩的捐款做起了小买卖。后来,该老板得知了这一事实,感觉受到欺骗,起诉要求其偿还剩余捐款。,支持了该老板的请求。
【法官说法】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等。民事主体情感的丰富性,决定了赠与类型的多样性,本案涉及的目的赠与就是其中之一。目的赠与,指赠与人为发生一定预期结果而为的赠与;在法律效力上,此种赠与的赠与人不得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就本案而言,该老板捐款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资助张某完成学业。但张某并没有将全部将款项用于学业,而是做起了买卖,显然违背了该老板的捐款意愿,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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