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明确具体

发布时间:2019-08-16 02:17:15


一市民问:两年前我女儿将她的一套房子租给他人,当初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该房租期5年,前2年的租金为400元/月,后3年的租金则“随行就市”。现在2年过去了,市区的房租一路上涨,因此我女儿要求将房租调整为800元/月,但承租人只同意变更为600元/月,双方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解决这一争议?
深蓝律师事务所曹勇前律师答复:从你所说的情况看,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租期和租金均有约定,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第二,合同对后3年房租没有明确约定数额,而是约定“随行就市”,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随行就市”的租金数额如何确定;第三,从“随行就市”的字面意思理解,应当是指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房租数额,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进行公正评估,以评估出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市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房屋租金的数额,或者对租金的确定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使用“随行就市”的这种笼统表述,以减少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