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严重违纪可解除

发布时间:2019-12-09 17:47:15


  林某是寿光市某木制品公司职工,负责家具的油漆喷涂工作,技术精湛,在公司已工作了2年。 2008年3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林某虽然技术精湛,但是烟瘾较大,时常违反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偷偷吸烟。2009年1月,由于林某吸烟扔的烟蒂引燃家具的废料,幸亏扑救及时,未引起火势蔓延。但由于救火,致使部分半成品家具受损,不能及时交货,公司交付了3万元违约金。鉴于林某的行为,公司随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林某不服,诉至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某认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自己存在过错,公司可以批评教育,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有权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到退休,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木制品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细化,其中规定:职工在公司内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其次,该公司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及内容均合法,并已告知林某,且有林某对此已知晓的证据。再次,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合理、充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