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农村买房价飞涨 遭反悔合同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9-01 00:55:15


  近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据了解,2001年,原告李某将本村的土坯房屋五间及宅院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新泰市某局机关干部王某。2005年,王某投资4.5万元将该土坯房屋拆掉,建成砖混房屋,并在院内进行装修绿化。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的加快,王某所购房屋的价格飞涨,李某反悔,找王某协商欲收回卖出的房屋,遭王某拒绝。,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对于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该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证”;2004年11月,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王某作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王某修缮该房屋所支出的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