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厅培训中心涉嫌伪造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03 19:47:15
一家上海的民营企业应广西建设厅邀请来投资合作,与建设厅下属职工培训中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厅新启用的广西建设大厦若干楼层进行酒店经营,租期15年。在民企斥资近5000万对广西建设大厦的几层毛坯房进行高档装修,拿到营业执照后3个月不到就接到“驱逐令”。双方对簿公堂之际,又有一份当初用来“应付上级检查”的假合同现身法庭。
合作: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台前幕后
2006年5月,上海海和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和”)的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某领导的邀请到广西投资,开发年初刚刚启用的广西建设大厦。
2006年6月27日,上海海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1》),租赁建设大厦第一层、第二层部分和第五层至第九层整层来建“五象大酒店”。
2006年8月11日,上海海和在南宁注册广西海和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和”),开始全面投资推进五象大酒店的装修。
2006年11月30日,培训中心要求调整出租房屋楼层,王董事长用广西海和的名义再次与培训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2》)。此合同约定租建设大厦的二、三层部分和五、六、七、八、十、十一层整层。
2007年4月,匪夷所思地小插曲发生了。培训中心要求与广西海和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3》),这份合同将保证金从200万元减至70万元;免去预付800万元租金。培训中心的有关人员告诉海和公司:,要求海和公司配合盖章,但不许留存任何备份。(三份合同详见文后附图)
开发:阻力重重防不胜防
按照《合同1》的约定,海和公司要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将酒店装修完毕,拟定在2006年10月开始酒店投入营业。但接下来的事情,却大大出乎王董事长的预料。
首先,海和公司被建设厅主管领导“示意”只能用指定的某家装饰公司,而这家公司要装修完广西建设大厦其他楼层之后,才能为海和公司装修。原定于2006年7月开工的酒店装修,一直拖到第二年3月。
麻烦还在后面。广西建设大厦共25层,其中12层以上为广西建设厅办公用楼,整个大厦共3部电梯,海和公司被告知:大厦电梯仅供建设厅办公所用,酒店用电梯需要另外想办法解决。王董事长只得又花费了近500万,在大厦外侧修建了两部观光电梯。不久,王董事长又被告知大厦无法满足酒店用电,请另想办法解决。
紧接着最大的难题出现——因酒店所在建筑体(广西建设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五象大酒店消防合格证的申请请求被拒绝。这意味着投入巨资装修的酒店没法获得营业资格,无法正常营业。
按照《合同1》约定,培训中心应提供大厦第一层、第二层部分和第五层至第九层整层的房间;按照《合同2》约定,培训中心应提供建设大厦二、三层部分和五、六、七、八、十、十一层整层的房间。但事实上,培训中心并未将第九、十、十一层交付给五象酒店。一份由培训中心印发的“建设宾馆”的宣传册显示:这三层楼豪华装修后被培训中心留用。第九、十层是客房;第十一层是总统套房和高档演艺厅。
决裂:营业3个月被“逐客”
2008年5月22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多方做工作之后,五象大酒店终于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始料不及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酒店拿到营业执照后不到3个月,培训中心就下了逐客令。
2008年8月19日,培训中心向广西海和公司发出《关于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函》,要收回出租的房屋,理由是“广西海和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我们很早就交了600万的预付款,而且还在2007年1月8日,当时临近春节,为平息去建设厅讨要工程款的民工闹事,我们又替建设厅借款100万给民工,当时也说好这100万日后抵做房租。培训中心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开具600万预付租金的发票,是他们首先违约。”王董事长对培训中心的这个理由感觉没法接受。
看到合作方如此“过河拆桥”,想想在广西两年坎坷的“开发”经历,王董事长寒心不已。“接到这个解除合同的函件,酒店开始人心惶惶,无心经营。我本人也丧失了最后的勇气,只想尽快能够拿到赔偿的现金,离开这个伤心之地。”王董事长说。
2008年12月31日,上海海和、广西海和、五象大酒店与培训中心签订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由培训中心单方面撰写,在海和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培训中心指定会计事务所对五象大酒店现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价仅为 2400万余元。
签订协议当天,培训中心支付给海和公司首期款1500万元,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全面接管五象大酒店;2009年1月19日,培训中心称广西海和“截止2008年12月31日止的税务稽查报告和银行帐户资料及王董事长的私人印鉴”未提供,因此拒付950余万元的余款。
诉讼:假合同现身法庭成证据
多次协商未果,海和公司将广西建设厅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告上法庭;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不甘示弱,旋即对海和公司提出反诉。
7月8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双方提交的资产评估证据材料中,当初签订“应付财政检查”的假合同被当做证据呈上法庭。
上海海和公司代理人称:海和公司签订这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的目的就是尽快拿到2450多万元的现钱,否则也不会签订这份欺负人的解除协议;既然现在被告不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余款,则海和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有权解除该解除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到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的争议关系。那个状态下,两被告在用电、电梯、消防等诸多方面违约;被告主张的解除租赁关系,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海和公司投资损失4971万元,双倍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90万元。
对海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断然拒绝,二者均对海和公司提供的“假合同”置若罔闻,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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