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何阻止不了民工跳楼
发布时间:2019-08-23 04:44:15
“出于对公司做法不满、在一起工作的尹丰生和弟弟、,最终在警方的劝说和公司老板到场的情况下,3人才先后爬下铁塔,事件扰攘5个小时。相关部门已介入作进一步调查”。(据《广州日报》10月22日报道。)
又是寻死,又是威胁跳“塔”,。
为什么要说又呢,我自己都觉得奇怪,好顺口就说了出来,难道这种状况真的就已经成了常态了么。好像所有的民工等弱势群体都对这一套做法谙熟于胸了,且看尹丰生这一家子,显得都有点够专业了:“记者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在约12米高的铁塔中部,挂着两条白布黑字的横幅。横幅写有“长期污染,强烈要求开胸验肺”。尹丰生的妻子尹秋华站在塔下,用带着湖南腔的普通话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情况”。
而且这一做法也被他们深深的认同。确实,虽然会冒一点风险,虽然会被警方带去问话甚至于警告处罚,但该表达的意愿,想达到的目的,基本都在这一行动后能够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相较于往“相关部门”里跑到腿抽筋;看“相关领导”的白眼看到都想吐,而问题的解决仍然是镜花水月,如这等做个寻死觅活之样子的办法实不失为一条捷径。
只是那些被堵塞而中断的交通,赶来急救的110,120,119等等社会公共资源的白白浪费……这些都该去找谁讨要呢。显然,我们不忍心,也没办法去找那些实际的“肇事者”负责,因为他们本身就已经是求告无门的弱者了。那谁该对这些负责呢?谁又在民工兄弟爬上高处之前真正的管过他们呢?
“尹丰生曾向萝岗开发区仲裁部门两度申诉,但由于他一直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败诉。尹丰生称,弟弟和外甥强烈要求跟公司补签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
尹丰生为什么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当然不会是他自己不想签订这份可以给自己合法权益以保障的合同,明显是他所供职的公司为了尽量逃避所应负的责任而不签,同样尹丰生的弟弟和外甥要求补签也被拒绝。
我们是有劳动合同法,也出了细则,很明确,“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可是,现实生活中,靠谁来执行呢?又有谁来执行了呢?靠劳动者自己?
若真的只能如此,。因为我根本不认为他们能够捧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本,去到他们的老板那里索要到他们应得的东西。因此他们只能选择跳楼——这一让“相关部门”很快站出来的办法。
鲁迅说:“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无声的中国》
为什么不能早一些多开点透着亮透着气的窗呢?真的不希望看到动辄就有人嚷着要掀屋顶,嚷嚷的人多了,会不会有一天真的就给顶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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