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开”人不当被判合同存续

发布时间:2019-08-08 14:03:1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通知也未送达

  酒店“开”人不当被判合同存续

  王某系外埠农民工,其于1995年11月到本市某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月,王某经单位批准休婚假10天。开始休假当天,王某因情绪不稳定,在其家人的陪伴下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被医院留观。次日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后医院建议坚持定期门诊治疗,此后,王某继续休病假。后因无法报销医疗费,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并补发工资

  某酒店称,因王某长时间无理由不上班,该单位已于2005年2月15日将其辞退,并于2005年9月5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王某送达了《辞退书》,王某的社会保险已缴至2005年2月。王某称其并未收到《辞退书》,故要求确认其无效。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酒店根据王某提供的有效医药费单据,参照医疗保险标准为王某报销医疗费,并认定《辞退书》无效,对于补发工资一项未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虽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一直为酒店提供劳动,遵守酒店的各项制度,酒店亦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王某及酒店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故王某与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某酒店在王某患病期间对其作出辞退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后虽向王某进行了送达,但其送达日期发生在《辞退书》作出半年之后,且无王某或其亲属签收,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基于上述原因,该《辞退书》应视为无效,王某与该酒店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故酒店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2005年2月以后,某酒店与王某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按照相关标准为王某报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