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伪造合同 法网恢恢补税受罚

发布时间:2019-08-15 23:22:15


  日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查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逃税案。该州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5月~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发票金额1986万元,销项税额258万元,虚开运输发票14份,发票金额1697万元。目前,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08年9月初,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在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州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偏小,与销售煤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极不匹配,而运费进项抵扣偏大,税务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云南省曲靖市国税局也到顶效开发区国税局调查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的购销业务。根据核查发现,该公司开具给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嫌疑。该局立即将该案移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进行检查。

  接到该案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调阅CTAIS录入的征管资料、管理局征管档案和该公司专用发票年度账簿后,对企业各月的税负水平、经营规模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公司的确存在异常。于是,该局税务人员于2008年10月22日到该公司所在地,调取了企业涉案年度的账簿、凭证,并将该公司开具给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复印,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检查组对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账务进行检查后,发现了重大疑点。

  疑点一,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仅为500万元,2007年每月业务收入在60万元~250余万元之间,销售数量在4000吨左右。2008年1月~4月,每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左右。从2008年5月开始,该公司的销售收入猛增至1150万元,8月增至1770余万元,销售数量猛增至28000余吨,其中5月~8月销售到曲靖地区的原煤每月均在2万吨以上,且都通过公路运输。该公司明显无此经营能力,业务猛增存在虚拟购销的可能。

  疑点二,2008年1月~4月,该公司的账簿作出如下业务处理:购进原煤4.66万吨,但均未取得购货发票,也未支付货款,企业的账务处理均为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从企业的业务处理分析,企业虚增库存的可能性很大。

  疑点三,2008年6月,该公司向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煤分别为40274吨,连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且每份发票都按最高限额填开,取得收入2244.69万元,发票开具限额很反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疑点四,该公司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将应支付的运输费用挂“应付账款——沾益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均未支付,有虚开公路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重大嫌疑。

  同时,该公司从云南省曲靖市胜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10份联号公路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为: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598008.4元,贷:应付账款——曲靖市胜地工贸有限公司598008.4元。该笔业务无运输费用支付的相关记录,只就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应付曲靖市胜地工贸有限公司的运输费用,存在虚开公路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重大嫌疑。

  在调查取证中,检查组发现涉案人员为了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伪造原煤购销合同、原煤过磅单、货物验收入库单据、货款支付等,编造了一整套虚假的购销记录。并且涉案嫌疑人是在异地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给核查工作带来不便。企业的购销业务多使用个人储蓄卡进行结算,但在账上记录则为现金支付,给调查取证增加了很大难度。

  对此,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约谈了企业主要责任人吴玉辉、卢家芬,要求其对会计凭证和业务处理中不合逻辑处作出解释。在检查组政策宣传攻心下,吴玉辉、卢家芬承认,他们通过出纳卢家芬与中间人易传云联系,由易传云自己组织货源、自己组织运输,将煤拉到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同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易传云提供的数量、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具数量5元/吨~6元/吨收取手续费和销项税。同时,某某煤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玉辉根据开具煤炭数量,自行到云南省曲靖市胜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另一路检查组奔赴受票方、购货企业进行外调取证,进一步确认该公司逃税性质是无货虚开还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证中,检查组发现了该公司从云南省曲靖市胜地工贸有限公司、沾益县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只支付了运输营业税,未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在云南警方的支持配合下,调查组获取了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的确凿证据。至此,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的事实浮出水面。

  原来,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5月~6月期间,通过出纳卢家芬和中间商易传云与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向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开票金额和开票数量伪造原煤购销合同、原煤过磅单、验收入库单据、货款支付记录,编造虚假的账务收付记录等一整套购货手续。开票后,受票方通过中间商易传云将开票应缴纳的税款和手续费打到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卢家芬的私人储蓄卡上,然后再支出使用。该公司在此期间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货物名称为原煤,开具数量为40274吨,金额共计人民币1986.45万元,销项税额258万元,价税合计2244.69万元,并向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税款及手续费399.48万元。201份增值税发票,云南省曲靖市盛凯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申报抵扣。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公司自行到云南省曲靖市开具公路运输发票14份,与虚开的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运费金额1697.39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118万元。

  在掌握了某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的逃税证据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目前,该公司已补缴税款56万元,其余税款仍在追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