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不开发票 哈尔滨部分开发商违规严重

发布时间:2020-05-08 12:32:15


  目前,哈市购房者的消费热情让部分开发商仍然在违规销售。而连月来的市场情况也告诉购房者,早买早受益,因此一些购房者为了抢占“先机”,纷纷踊跃把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房款交到了开发商的手里。然而,连日来,市民热线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向本版编辑咨询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并反映购房时开发商不签合同、不签日期、不开发票等众多不规范行为,咨询如何能保证权益不受侵害。12月7日,记者就购房者投诉的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将购房时的种种陷阱提示给读者,同时提醒,购房时应遵循先签合同后付款原则,因为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起到有效保护购房者的作用。同时消费者购房时,应有前瞻性,一旦开发商违约,自己手中必须留有相应的证据。

  不签合同 发生纠纷难举证

  刘女士反映,今年9月8日,她购买了道里区一个楼盘,当天缴纳了全部房款30余万元,开发商却没有与刘女士签订购房合同。9月9日,在刘女士要求下,开发商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称将拿去房产局备案。随后,刘女士多次催问开发商何时签订剩余合同,开发商称等到11月份开盘时再签,以便购房者可享受补贴政策。但秋季房交会过后,开发商仍未有签订合同意向,刘女士再次询问,开发商又说等到开盘时再签。三个月来,刘女士未能拿到购房合同,也未能在房产局信息网上看到自己购房备案的消息,于是进行了投诉。

  我国现行的房产登记制度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虽然在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协议或者是实际履行的买卖行为可以形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护。按照交易习惯,合同双方应各自留有协议原本,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只签一本购房合同,购房者应留下复印件,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以保留证据。

  不签日期 房子可“一房二嫁”

  李先生遭遇的情况更为特殊,他在购买南岗区一处房产时,缴完全款105万元,竟遭遇了开发商在合同上不写日期的怪事。李先生今年11月向开发商缴纳了全部105万元房款,当时开发商向他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但在签合同时,却拒绝签订日期。李先生说,这么做是为了逃避合同上第2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哈尔滨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如果不签日期,则意味着开发商随后可以任意填写日期,不及时备案。如果不办理合同备案,不仅可以将此房出售他人,还有可能被查封。

  购房者可以依照收据的开具日期来形成事实证据,但因为合同中许多条款都与签订日期相关,不签日期,开发商一旦将同一套房产出售或者抵押给他人,购房者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如果开发商违约,违约日期将从合同中规定的日期算起,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就会成为违约责任计算的依据;如果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合同签订日期也将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所以,购房者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签订日期。

  不开发票 买卖关系或无效

  钱先生今年初在群力购置一处房产时,遇到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开盘销售,为了逃避法规,不签合同,不开发票,同时要求购房者缴纳首付,而且只提供借条。待预售许可证取得后,购房者再拿借条前去签订购房合同,这期间,借条可更名,可更换房主。这种不规范做法,给炒楼者留下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刚开始仅售2800元/平方米的楼盘,正式销售时,已被炒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真正的购房者,却不得不为炒房者埋单。

  如果在起诉,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可以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付款购买房产后,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出具盖有开发商公章的正式发票。如果开发商不出具正式发票,,也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