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工人泄露秘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06 04:01:15


  出于金钱诱惑,违反保密协定,向他人披露原厂的专利技术。日前,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追缴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

  余某今年30岁,江西九江人。2000年初,他到温州务工,8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担任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操作工、机器模具维修工,尽管只有初中文化,但余某爱动脑筋、喜好钻研、且有恒心,已熟练掌握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

  2006年7月,被告人余某与他所在的龙湾区一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该厂产品属专利产品,在专利期限内余某如出厂不能从事生产此专利产品,且不能泄露生产机密。

  有技术特长的余某不甘于当时的工资收入。在工友的介绍下,2007年9月,他私自离厂到湖南省邵东县肖某处,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及图纸泄露给肖某,为其制造出13台生产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并获利 6万元。

  2007年11月,湖南肖某在不知该种铁击头已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使用上述13台冷墩机、冷冲模生产出约6.12亿只铁击头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额达222.28多万元,利润为85.68万元。

,被告人余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