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9-09-07 15:02:15


  上诉人某某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辉、被上诉人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斐和周新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鲍某某于1994年5月12日与某某集团嘉地(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至199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鲍某某与某某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分别为199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19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二份,岗位为总务室驾驶员。二份合同分别约定工资为2020元与2220元。第二份合同第五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5项约定:“鲍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由某某公司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鲍某某或某某公司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对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鲍某某上两个月实得工资计算。”1998年8月27日,某某公司口头宣布辞退鲍某某,鲍某某于当日填写了离职清单,某某公司签字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次日起,鲍某某即不到某某公司上班。某某公司于同年9月5日、10月5日发给鲍某某全薪,11月5日、12月5日按642元发给鲍某某,扣除鲍某某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等有自负部分后,实发鲍某某325元。1999年1月21日,鲍某某收到某某公司开出的退工通知单。期间,双方为补偿金数额多次协商未成,鲍某某为此提起申请仲裁,因未获支持,。

  原判另查明,经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查,某某公司自1994年5月至1998年12月,为鲍某某少交养老保险金20922.58元,鲍某某个人少交养老保险金1176元。

,鲍某某诉称,某某公司未提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其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按合同约定,由于某某公司违约,应支付其二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及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另外,某某公司还应赔偿因迟发退工通知单所造成的其经济损失并加发25%的补偿金;为其补交少缴的养老金、公积金等。某某公司辩称,1998年9月1日,鲍某某提出辞职,其表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鲍某某也已停止上班。同年12月,其出具退工通知单,鲍某某的退工手续完毕。其每年按4月份核定的工资额为鲍某某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存在少交的问题。

,某某公司口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鲍某某于当日办理了移交手续,某某公司批示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视为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并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出具退工单。按法律规定,某某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应给予鲍某某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但双方劳动合同对此亦作了约定,以2个月工资作违约金补偿对方,故某某公司补偿鲍某某2个月工资未作提前通知的违约补偿后,鲍某某再主张以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期的请求不再支持。法律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每满1年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鲍某某于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27日工作未满2年,某某公司应支付鲍某某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由于鲍某某于1997年1月21日收到退工单,造成鲍某某在此之前无法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某某公司应予赔偿,并加发25%经济补偿金,但某某公司在此期间支付鲍某某的报酬应予扣除。另外,双方应依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不足部分应予补交。鲍某某主张某某公司补交住房公积金,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鲍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9月1日起解除;(二)某某公司补偿鲍某某按合同约定未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个月工资计4440元;(三)某某公司给付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40元;(四)某某公司赔偿鲍某某未及时出具退工通知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880元及按该款计算的25%经济补偿金1720元,合计8600元;(五)双方各按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补交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的养老保险金;(六)某某公司赔偿鲍某某仲裁费用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鲍某某负担15元,某某公司负担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