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路公交急刹车摔伤乘客 公交公司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3 18:41:15


北京晚报讯(记者 陈坦)12月15日下午5时许,一辆19路公交车行驶至右安门桥附近时突然急刹车,乘客张女士摔倒在车上动弹不得。随后被送往附近右安门医院。经医生诊断,张女士腰部、右臀部软组织损伤,需卧床休息一个月,建议住院治疗。张女士为此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

  公交刹车摔伤乘客

  16日下午,记者在右安门医院住院处见到了张女士。张女士说,15日下午5时许,她在宣武区白纸坊乘坐19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右安门桥附近时,她在公交车中门靠近售票员的位置起身准备下车。这时,司机在加速中突然紧急刹车,张女士当即摔倒在车上。看到和她一起摔倒的三四名乘客都站了起来,唯独她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当时身上特别疼,直冒冷汗,想动也动不了。”据张女士说,突然的急刹车让车内乘客措手不及,车厢内顿时一片尖叫声,乘客大多东倒西歪。随后,张女士在司售人员的陪同下迅速赶往医院。

  双方交涉未果

  经大夫诊断,张女士腰部、右臀部软组织损伤,需卧床休息一个月,大夫建议留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并表示全部医疗费用将近万元。据张女士说,当时一名自称是19路公交负责人的何先生表示,他们拒绝承担事故的医药费,因为他们觉得张女士的伤势不需住院治疗。最后,张女士的家人垫付医药费。

  今天上午,19路车队负责人何先生向记者证实此事。他表示车队并没有不想赔偿张女士的医药费,只是在赔偿金额上不一致。何先生说:“对方提出要一万元,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对此,张女士表示一万元是根据医生诊断估算的,她并没有向公交公司索要一万元。此外,事故中牵扯到小轿车的责任,还需等交通队出示责任认定书后继续处理此事。负责人何先生表示,“会妥善处理此事”。

  律师:公交公司应赔偿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乘客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购票乘车后,公交公司就应当提供安全服务,保证张女士在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因公交司机过错造成的后果,公交公司应给予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此,从事公交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