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20 03:03:15


    。现将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为了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草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第五条)

    (五)明确侵犯专利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十五条)    (六)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草案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第二十七条)    二、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为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草案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七条)所谓普通许可,就是在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同时,共有人也可以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二)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认为专利权无效,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草案增加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据此,被控告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三)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借鉴国外的做法,草案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增加一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二十八条)    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一)最不发达国家;(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第十七条)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专利权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理利益。据此,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六条)    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专利法的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         
     (编辑:股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