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公司诉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案--未履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应认定构
发布时间:2019-08-16 15:07:15
一、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
原告深圳市某某公司诉称:2005年3月15日,其与广州某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深圳市某某公司为委托方,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为受托方。合同的目的是: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按中药新药9类申报资料要求,完成"裸花紫珠泡腾栓"的剂型改进研究并负责报批,直至获得生产批文。双方于2005年4月11日另外签订了一份"裸花紫珠泡腾栓新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原合同项目"裸花紫珠泡腾栓"的基础上增加"裸花紫珠凝胶"的新药开发。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深圳市某某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支付"裸花紫珠泡腾栓"项目第1期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60000元,并于同年4月26日支付"裸花紫珠凝胶"项目的第1期费用45000元。
但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迟迟未进行"裸花紫珠泡腾栓"的中试,也没有履行合同第3条第3、4、5项及第8条"全套技术资料于2005年6月30日前移交给深圳市某某公司"的义务。在"裸花紫珠凝胶"项目中,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虽然进行了中试之前的工作并提供了项目研发的相关技术资料,但也未完成中试及其之后的工作。同年12月29日,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受原告委托,具函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函称双方签订《复方珍珠疮崩片新药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裸花紫珠泡腾栓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除就"裸花紫珠凝胶"项目提出一套很多错漏、根本无法用于申报新药的资料外,并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决定解除《珍珠新药合同》和《裸花新药合同》,并要求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支付研究开发费用21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由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1、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退还深圳市某某公司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60000元及利息351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05年6月30日起暂计至2006年6月30日止);2、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承担。
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则提出反诉,:1、深圳市某某公司支付"裸花紫珠凝胶"项目第二期研究开发费45000元,差旅费3000元;2、深圳市某某公司履行"裸花紫珠泡腾新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义务;3、诉讼费用由深圳市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判
: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履行问题。合同规定作为委托方的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按期提供项目所需资金及负责联系生产单位等。受托方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药品注册及获得生产批件等。鉴于双方均确认下述事实:深圳市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1期资金,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未进行"裸花紫珠泡腾栓"的中试,合同第3、4、5项的任务均未履行。因此,:深圳市某某公司未联系好生产单位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影响?对此,:何时联系中试生产单位虽然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合同第3条第2项的约定,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应在2005年3-5月完成3批中试样品及稳定性考察等试验。因此,深圳市某某公司应有责任在2005年5月底前联系好生产单位,深圳市某某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但是,深圳市某某公司没有主动联系中试生产单位,并不必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称由于深圳市某某公司没有联系中试生产单位,造成其后续工作无法进行,责任在于深圳市某某公司,该理由不成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按期支付研究开发费和报酬是其主要义务,联系生产单位应是协助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受托方应根据项目研发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委托方联系生产单位,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并且,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甚至在深圳市某某公司通过律师具函之后,都没有出现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要求深圳市某某公司联系生产单位的证据。如果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已履行适当通知义务而深圳市某某公司拒绝履行,则深圳市某某公司自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则不能将合同后续工作没有进行的责任归之于深圳市某某公司。因此,深圳市某某公司未主动联系生产单位并不是造成合同没有履行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也即不能成为深圳市某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而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未进行项目中试及项目完成之后的申报药品工作,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补充协议的履行,虽然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进行了项目中试之前的工作,但该项目是否系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最终完成,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并没有充分举证。相反,济南华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该新药是该两公司受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委托所共同完成的,申报时间是2005年12月23日,已超过补充协议规定的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应于2005年7月底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注册的履行时间。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违反了补充协议的规定,也已构成根本违约。深圳市某某公司通过律师函已表示解除合同,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该主张应予支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第16条是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按该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应按合同规定退回已收取的开发费和报酬,并赔偿深圳市某某公司损失。深圳市某某公司主张违约金,但合同第16条第3项对延误超过1个月的违约情形却没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其计算标准,并且本案已判令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对收取深圳市某某公司款项的利息损失做出赔偿,故对深圳市某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的规定也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深圳市某某公司支付第2期款项并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据此,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60条、94条第(4)项、97条、334条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给深圳市某某公司(利息自2005年6月3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不服判决,。:本案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深圳市某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规定委托方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按期提供项目所需资金及负责联系生产单位等,受托方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药品注册及获得生产批件等。本案事实表明,深圳市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1期资金,但未主动联系中试生产单位,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未进行"裸花紫珠腾栓"的中试,合同第3、4、5项的任务均未履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其他义务如联系中试生产单位等只是委托人的协助义务,因此,深圳市某某公司没有主动联系中试生产单位,并不必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特点,按照诚实信用和协助履行的要求,受托方应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委托方联系试验或生产单位,但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已通知深圳市某某公司联系生产单位,而且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甚至在深圳市某某公司通过律师具函之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都没有要求深圳市某某公司联系生产单位,以便使"中试工作"得以进行。如果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已履行适当通知义务而深圳市某某公司拒绝履行,则深圳市某某公司自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则不能将合同后续工作没有履行的责任归之于深圳市某某公司。因此,原审判决认为深圳市某某公司未主动联系生产单位并不能成为造成合同没有履行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也即不能成为认定深圳市某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而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未进行项目的中试及项目完成之后的申报药品工作,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深圳市某某公司认为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进行中试之前的工作,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研究资料,深圳市某某公司无奈之下只好重新委托济南华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共同完成。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则认为"裸花紫珠凝胶"新药是其最终完成研究开发的,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相反,济南华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该新药是该两公司共同完成的,而且该新药申报时间是2005年12月23日,也已超过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违反了补充协议的规定,也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深圳市某某公司支付第2其款项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深圳市某某公司通过律师函表示解除合同,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判决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退回已经收取的深圳市某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60000元,并赔偿深圳市某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情本身不复杂,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来确定各自应负担的主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进而根据各自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来确定究竟何方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成就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据此确定各方违约责任。
(一)深圳市某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属性
根据本案双方所订立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约定,委托方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①按照本合同第5条适时向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②负责联系生产单位;③负责提供对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所需的设备和各种条件;④负责提供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中试与指导生产的交通费与食宿费。受托方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①生产工艺研究及制剂成型的研究;②进行三批中型试制及申报样品;③质量标准的研究;④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⑤新药报批直至获得生产批件;⑥负责工艺交接、指导深圳市某某公司生产出合格的三批生产样品。另外,合同还就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工作进度做出具体约定,即:①于2005年3-5月进行工艺及质量标准研究;②于2005年3-5月进行3批中试样品及稳定性考察等试验;③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套申报资料的撰写及申报样品并同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药品注册;④2005年7月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药品注册;⑤2006年4月前获得生产批件。合同同时约定: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应当按以下方式向深圳市某某公司交付研究开发结果:按中药新药注册第9类申报资料要求,完成"裸花紫珠泡腾栓"项目研究的原始资料、申报资料、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移交。全套技术资料于2005年6月30日前移交给深圳市某某公司。生产批文在2006年4月前移交给深圳市某某公司。地点在广州市某某医药公司。据此,一、:深圳市某某公司未联系好生产单位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是否已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要认定深圳市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必须首先分析深圳市某某公司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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