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21 06:20:15


  借款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借款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以保证国家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销路,审查企业的贷款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贷款方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和经营情况调查,不应同无保证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政府机关、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没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不能充当借款保款证人。
    第四,借款合同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签订,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交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人士回乡证等)、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和其他财产证明;
    3、《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收入证明;
    5、已付首期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