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先行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9-08-27 22:51:15
首钢庆华工具厂等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其中不但没有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是对1994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1日8000万元保证合同的续签”的意思内容,而且是作为再次强调债权人对“陈欠贷款”的权利即强调对签约前的贷款的保证责任期间不受该合同第2条的约束的理由而陈述的,首钢总公司关于其只应对1994年5月30日合同项下所发生的1354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根据不足且有悖该项特别约定的完整意思,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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