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以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

发布时间:2019-08-20 01:00:15


  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与新疆玉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承诺,其实际发放的贷款(即玉龙公司实际得到的款项)是87万元。因此,新华南路支行关于“建行营业部将500万元款项打入了玉龙公司的账户,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玉龙公司与纸箱厂之间确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建行营业部只是合同双方签约的”介绍人”,而非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且该租赁合同没有关于债权债务转让以及由玉龙公司承接远东公司上述413万元债务的内容。建行营业部向玉龙公司出具的关于413万元划款说明,以及玉龙公司请求500万元借款展期并在贷款催收通知上加盖公章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玉龙公司在与纸箱厂的租赁关系上接受了远东公司所欠建行营业部的债务。上诉人新华南路支行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建行营业部对远东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确定地转让给了玉龙公司,并且已经得到玉龙公司的认可。本案审理的是建行营业部与玉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并未涉及玉龙公司与远东公司在承租纸箱厂项目中发生的权益转让关系。玉龙公司是否享有了远东公司在纸箱厂的权益,以及享有多少权益,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新华南路支行关于“玉龙公司已享有了我方在纸箱厂的权益,应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借贷双方对另50万元借款亦无争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