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解除如何管辖

发布时间:2020-05-01 19:46:15


  由于我国大部分人民群众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导致了我国民间存在非常多的无效婚姻。在司法实务当中,关于无效婚姻法定解除,。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效婚姻解除如何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效婚姻解除如何管辖

  为了便于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情况,便于查明是否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原因,以及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必要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应当以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基本依据。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这两类诉讼的管辖:

  (1)夫妻有共同住所地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因此,夫妻共同住所地就是指夫妻的共同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多数情况下,夫妻是有共同住所地的,。

  (2)夫妻虽有共同住所地,但共同住所地与共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或者夫妻没有共同住所地,但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

  (3)夫妻双方现在没有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经常居住地,,。这一管辖标准的法理基础同样在于,,以便妥善地解决这两类案件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不能按照上述共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时,如果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

  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同属一地时,。这一管辖标准的理由在于: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必定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等问题,,便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同时,统一解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能按照上述标准来确定管辖时,。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夫妻一方提起诉讼时,。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由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但是,,;,。

  第四,在依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时,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第五,夫妻一方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但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从而不能按照上述各项规则来确定管辖时,,被告没有现居住地或现居住地不明的,。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无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的,。

  第六,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但在实体法方面,则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夫妻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在我国定居的,,,但在实体法方面,也应当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造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效婚姻解除如何管辖的全部内容。随着我国婚姻法的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无效婚姻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了,但还是没有杜绝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