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诚信缺失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偿还借款本金

发布时间:2019-08-05 00:54:15


 2009年2月18日,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下落不明,传唤后,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原告宗某系威信县林凤乡坪房村村民,5年前到威信县城从事小本经营期间认识从事生猪屠宰的被告赵某。交往中,宗某觉得赵某为人诚实,值得信任,于是双方成为很好的朋友。

       2007年初,赵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正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手续烦琐,贷款不能及时到位,请宗某务必借几万元钱给他救急,待其银行贷款到位后立即归还宗某,宗某同意了。于是,赵某自2007年2月2日至同年8月25日期间先后7次向宗某借款共计8万元。其中,2月2日借款1.2万元,2月4日借款2.2万元,3月12日借款12100元,4月6日借款5500元,5月25日借款1.1万元,7月21日借款6200元,8月25日借款11200元。每次借款赵某均出具借条,双方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某得到借款后,于2007年9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宗某提供给赵某的借款中,除3万元属自身积蓄外,另外5万元均是向其亲戚、朋友所筹得。宗某因追索不能,遂于今年2月18日诉请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

       ,宗某所诉赵某向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应履行偿还义务。但由于双方在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