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丢车 物业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9-08-12 09:54:15
市民刘某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管义务,应当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不同意赔偿。近日,,物业公司赔偿刘某4万余元。
2004年2月,刘某购买了雅阁HG7240型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25.98万元。2007年6月,刘某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了3200元停车费,物业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写着此款是“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2008年1月21日,刘某将该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宣武区牛街西里一区112号车位,后该车被盗丢失。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对于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9万元,车辆购置税损失1.6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刘某对车辆保管进行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3200元是车位租赁费,不是保管费。停车场有监控设备,24小时专人值班,因此对刘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
,刘某、,但依据刘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的停车服务管理费的发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发生物品毁损、灭失的结果,除非损害是物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并妥善看管刘某的车辆,保障刘某的车辆安全不受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现刘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该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车辆丢失系刘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故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丢失损失的数额,参照该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综合险全损保额酌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5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物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刘某的上诉理由为,车辆购置税损失为其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于法无据,且本案应适用合同法。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但依据刘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的停车服务管理费的发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现刘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该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参照该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综合险全损保额酌定。最终,,即赔偿刘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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