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06:28:15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调节为主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机制。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紧密结合经济运行实际,适时把握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坚持将吸引外资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积极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合理的产业分工。

  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支持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

  第五条 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新材料和生物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具有中国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在突出产业、资源和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

  第六条 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以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为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突破口,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机械、汽车、钢铁、石化、有色、煤炭、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以增强重大装备研发能力为重点,加快装备工业升级,围绕新型发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环保装备、数控机床、测控设备,突出抓好重大装备的国产化工作。

  第七条 坚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学技术、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八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扭转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局面,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从体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等有力的措施,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就业容量大、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贸、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要实行充分竞争;对知识密集度高、在市场发挥中介作用的会计、律师、咨询等新兴服务业,要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对涉及国民经济安全的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国家发展潜力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领域,要加大扶持力度和完善发展机制。加速发展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新兴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振兴现代物流、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文化、体育和非义务类教育的产业化步伐。优先支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提升服务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升级,促进第一、第二产业调整,提高我国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国家对西部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着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经济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或产品,积极引导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在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基础上,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全面提升和优化第二产业,加快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联合重组,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本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国家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根据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除鼓励类中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国内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部门应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第十六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政府不予投资,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禁止进口目录》。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