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改判案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12 1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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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诉 状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06)齐民二初字第249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租赁关系,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厂房、设备、库房等从事白酒生产和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1997年10月20 日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合同就租赁的财产有明确约定,并且进行了公证,上诉人所诉房屋并不在《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的财产之内。被上诉人主张其使用所诉房屋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口头约定,并向法庭申请了上诉人当时的工作人员杨XX出庭作证,也提供了当时被上诉人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总经理李XX的书面证言,以证实被上诉人无偿使用诉争房屋是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依约使用,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1、《财产租赁合同》没有被上诉人无偿使用诉争房屋是租赁其他资产前提条件的条款。《财产租赁合同》是1997年10月20日签订的,签订合同的依据应该是《经济合同法》,该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该法律规定,1997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用书面形式,如被上诉人无偿使用诉争的房屋作为租赁其他厂房设备的前提条件,依法也应用书面形式;并且诉争房屋相对于经公证处公证的《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数目,如约定无偿给被上诉人使用十年以上,且是签定《财产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应与《财产租赁合同》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而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时不写入书面合同,不符合逻辑。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于法于理无据。 2、上诉人的原工作人员杨XX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不应予以采信。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可视为出庭作证。因为被上诉人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的原总经理李XX没有出庭作证,所以其证言也不符合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杨XX所说被上诉人无偿使用诉争房屋是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即《财产租赁合同》就不是一份不附任何条件的合同,与经过公证的内容中没有该条件的《财产租赁合同》相矛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应当认定《财产租赁合同》是不附该条件而独立存在的。 原审判决认定讼争房屋无偿给被上诉人使用是双方签定《财产租赁合同》的前提,实质是在经公证处公证的《财产租赁合同》中又硬给上诉人增加了一项义务,否定经过公证的《财产租赁合同》的独立性,严重认定事实错误。 二、。 1、,、第(三)项等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原始合同的效力要大于包括证人在内的其他传来证据的效力,,而就同一租赁行为来讲,所约定的内容都应该写入合同的,而经过公证的合同没有诉争的房屋,,显然是缺乏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经过公证证明的有效的合同所固定,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不能有效的否定公证合同的效力,,因而也是错误的。 2、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案情复杂,案件历经长达十年,双方矛盾尖锐,争议很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即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应适用该条第一款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在原审第一次开庭杨XX出庭作证之后,即向法庭提交了反驳杨XX证言的新证据、证人出庭申请和现场勘验申请,但法庭未予理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和程序方面都是错误的,。

  此 致

  上诉人:XX县酿酒厂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