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的胜诉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06 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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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7月,11名游客与武汉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河南某景区游行。在景区,经景区滑道工作人员劝说,乘坐滑道下山过程中突遇大雨,无法控制速度,导致6名旅客受伤。2009年在景区与受伤游客达成赔偿协议后,5名游客基于旅游合同之诉,,要求游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旅行社找到我做二审代理人,向武汉中院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最重要的一项判决,除了一名游客外,对另外四名游客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需要承担责任的游客,赔偿金额也下降了接近一半。最终,游行社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万四千元。
判决书摘要
上诉人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7月11日,XX等11人与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旅行社义务中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项目应当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措施。……经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推荐,XX自费参加滑道项目。XX在乘坐过程中,突下大雨,因无法控制速度,导致包括XX在内的6名游客集中从30米高的滑道落下意外受伤。……因XX认为基于旅游合同之诉,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审认为,XX、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及通用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约承担义务。因XX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导致旅游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XX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向XX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未完全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亦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XX的损失,对此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扣除第三方实际侵权人已经赔偿XX的部分损失9万元,.3元予以支持。……经合议庭合议,判决:一、解除XX与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二、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XX返还旅游费272.7元;三、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XX赔偿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737.3元;四、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乘坐滑道并不是此次旅游中的上诉人安排的游览项目,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此游乐项目的费用。被上诉人在景区经滑道经营方工作人员的劝说,自主选择参与该项目,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与滑道经营方之间另行建立了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履行此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所受到的损害应由滑道经营方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在乘坐滑道过程因突遇大雨发生意外受伤,属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意外情况,应当全部免除上诉人的责任。被上诉人因参加合同约定以外项目而受到伤害造成损害,已超过了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决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另外,在一审判决中对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也在存在错误,赔偿金额超过了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XX的受伤是在随团出发旅游过程中,经上诉人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推荐自费参加滑道项目在乘坐滑道滑行过程中发生,因此,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损失由上诉人或者滑道项目的经营者及管理者赔偿。被上诉人在受伤后与滑道项目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就其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现被上诉人基于旅游合同之诉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武汉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采纳,其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原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 撤销原民事判决第三项。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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