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合同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01:39:15


  点评案例

  合同引纠纷 借口拒付款

  案情回放

  河北某钢材销售公司(简称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简称乙公司)生意往来已经有多年时间。乙公司业务主管刘某长期负责到甲公司订购钢材。但最近有一批货款共计45万元,乙公司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乙公司负责人说,业务主管刘某已离开公司,涉及的这一批货是刘某离开公司后的个人行为,与他们公司无关。但甲公司认为最后一批订货用的仍是乙公司的合同书,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刘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业务主管刘某一直是乙公司派出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代表。在刘某离开乙公司时,乙公司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刘某最后一批订货用的仍是乙公司的合同书。这些情况,足以使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故刘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因此,乙公司有责任清偿这笔45万元的货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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