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银行不承担涉外票据被追索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07 03:59:15
裁判要旨
银行为委托人办理国际汇票委托收款后,收款票据被其他银行追索,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托收银行不承担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案情
2005年3月,高xx在从事网上贸易时,取得一份票号为74090011149、票面金额为950美元的国际xx汇票。2005年3月10日,高xx委托yy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yy南阳分行)为其办理该汇票的国际委托收款业务,yy南阳分行在核对票据收款人与高xx身份证一致后,便向高xx提供一份yy代收票据收据,要求其阅后在委托人处签名。该代收票据收据主要显示:“出票日期2005—02—21、委托日期2005—3—10、收款人,XIAOHONGGAO412901196707150725、票面金额USD950.00,上述票据已委托yy银行代为托收,如该票据日后发生国外银行退票、扣费及追索,本人愿负全部赔偿责任”。高xx阅后在该代收票据委托人处签名,yy南阳分行将该票据留存,同时正式受理高xx的委托收款业务。2005年3月11日yy南阳分行通过yy河南省分行办理该国际汇票委托收款。2005年4月12日yy南阳分行收到纽约分行划款。2005年4月13日yy南阳分行通知高xx持有效身份证到该行办理950美元的签收手续。高xx收款后于2005年5月5日给其客户发出货物。2005年5月10日yy南阳分行接到纽约分行追索报文和借记报单,追索报文主要内容:今天我们接到摩根纽约银行通知,编号74090011149,金额USD950.00的票据系伪造被追索,上述款项已于2005年3月28日贷记你行账户,请尽快联系你的客户并授权我们借记你行账户金额USD955.00(增加USD5.00费用)。借记报单主要显示:我行借记你账户金额USD955.00,起息日2005年05月1日。因该国际汇票被纽约分行追索并扣缴,yy南阳分行即通知高xx退款,因高xx拒不退款,,要求高xx退款。
裁判
:高xx在取得国际xx汇票后,委托yy南阳分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yy南阳分行在核实其身份并由其承诺后受理了高xx的委托,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收款行的yy南阳分行受理该业务后,逐级通过yy河南省分行向第三人纽约分行办理高xx的委托收款业务。在收到纽约分行划款后,yy南阳分行即通知高xx办理了950美元签收手续。至此,yy南阳分行已全面履行了代理收款的义务。后该国际汇票被纽约分行以“票据系伪造”为由追索并扣划950美元及5美元的追索费。基于高xx与yy南阳分行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yy南阳分行处于代理地位,而委托人高xx经由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代理人为履行义务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故yy南阳分行在履行代理义务后,因代理行为中发生的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被追索扣款,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且高xx在委托yy南阳分行办理收款业务时,亦向该行承诺:“如果票据日后发生国外银行退票、扣费及追索,本人愿负全部赔偿责任”。该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现yy南阳分行要求“高xx返还950美元及5美元的追索费,并主张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yy汇率计息”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yy南阳分行依据委托人高xx提供的汇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其在履行义务时既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而后被追索扣款亦不存在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且委托人高xx在yy南阳分行受理该业务时,针对涉及国际汇票这一特殊的委托收款,对应当预料被追索的风险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明确向该行予以承诺,现高xx却以“原告有重大过失,被告承诺条款属格式条款应为无效”为由抗辩,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高xx返还原告y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955美元或返还人民币7892.22元。并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至该款付清日止。诉讼费326元,由被告高xx负担。
高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yy南阳分行现要求退款的主要证据,仅是yy纽约支行的一份电文,该电文不属国外银行追索的文件,而是yy内部传递文件,且未经相关机构予以认证,缺乏合法的形式要件,故不能认定。yy南阳分行让上诉人签字的手续单,规定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客户承担,属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确认为无效。原审据此判令由上诉人承担退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如存在错付,完全属yy南阳分行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一、该涉外汇票被追索的责任由委托人高xx承担,yy南阳分行不承担责任。
yy南阳分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是按照“光票托收”立即贷记的操作规程办理的,不存在过错。美国银行的追索符合美国法律规定和国际间银行此类业务的惯例和法则,也符合我国银行和国外银行办理此类业务的惯例。目前国内银行在办理涉外票据委托收款时都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日后票据如被国外银行追索、退票、扣费,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国内银行对国外票据只能做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无从判断,国外清算银行也要到出票行兑现时才能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中,国外清算银行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面款项贷记国内托收银行,国内托收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托收人。而国外清算银行持托收票据到出票行兑现之间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国内银行可能已经将托收款项解付给委托人,这样就出现票据被追索的问题。如果由国内托收银行承担票据被追索的不利后果,作为受托人对其显然不公,故应由委托人承担票据被追索的责任以及由此给托收银行造成的损失。
上诉人高xx和被上诉人yy南阳分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yy南阳分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高xx委托为其办理国际票据委托收款,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票据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被国外银行追索,该追索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高xx承担。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收款合同时亦明确约定票据日后如发生国外银行退票、扣费及追索,委托人愿负全部赔偿责任。该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故高xx理应承担票据被追索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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