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办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14 01:44:15
延迟办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群诉被告深圳勤×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候×,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永辉、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案。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将名为××花园的××号楼的×单元×××号房出售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方式计算购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97580.00元。 2006年6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地产转移登记,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致使原告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至今还未领取到该房产的产权证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七条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求贵院,:1、被告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赔偿原告违约金,从 2007年2月1日起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暂计算5个月即26891.10元。2、被告立即为原告办妥房地产证。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案是延期办证要求违约金的纠纷,原告追究被告延期办证违约责任缺乏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买卖合同第17条的约定被告方已经在取得竣工证明之日起15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办证,说明原告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政府的调整规划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时间一拖再拖。被告楼宇已经竣工验收,已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证,政府调整规划准备异地建校,被告的建校费已交。而被告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任何违规、不作为、违约的行为。因为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条件不具备,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是在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10天之后。但由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至今未取得,所以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合同条件不成立。不能规划验收的唯一原因是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处理。政府发给被告预售许可证,但又没有给予被告规划验收,其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时间是不对的,应该从取得备案证明书后210天开始计算。对于违章建筑,尽管被告对此催促政府办理拆迁许可,但至今未得到政府的许可,相关事实向有关部门核实。花园内的楼宇是分期限竣工验收,分期办理备案证明书、房地产权证。合同约定的因为卖方原因,当然是指只要不是卖方的原因,其他原因都属于免责事由。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龙)网预买字(2005)18×××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将××花园的××号楼的×单元×××号房出售给原告,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59758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须于 2006年7月1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的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合同第十七条同时约定: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 2006年6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交纳办理房地产证费用及办理相关办证手续,原告于 2007年7月20日交纳了上述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承认 2006年10月1日涉案房产已经交付其使用。2006年7月3日,涉案××花园××号楼项目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但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涉案工程未能通过规划验收,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 2000年7月6日,案外人佛山市×达开发实业总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宗地编号为G06318-6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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