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履行合同还是帮工致死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20 23:01:15


  [导读]:医疗事故证据是处理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权益的事实证据,在处理医疗事故时熟悉医疗事故证据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什么是医疗事故证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收集那些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搜集这些医疗事故证据?下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儿子出售卫星电视接收器,承诺售后服务。父亲前去帮用户维修接收器时,擅自攀爬米高的石棉瓦屋顶,不幸坠落受重伤,不治身亡。该用户是否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用户作为受益人,承担死者亲属10%的补偿责任。

  年过四旬的刘成德是荔浦县新坪镇村民,夫妻育有一女一子,还赡养岁的老父亲。这些年来,随着村民购买电视机越来越多,为了能看到更多的电视节目,一些群众自行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俗称“小锅盖”)。刘成德的小儿子刘小春年仅岁,读完初中便辍学,在镇上开了一家经营店,经销卫星电视接收器,生意不错。

  刘成德见儿子一个人忙不过来,几乎天天抽空到店里帮忙,一来二去,也学会了安装和维修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相关技术,并能独自去给用户安装或维修卫星电视接收器。

  李广莲是镇上一家砖厂的女工,住在工厂给职工安排的宿舍。今年初,李广莲到经营店购买了一个卫星电视接收器,刘小春负责将接收器安装在砖厂办公楼约米高的水泥屋顶,并承诺若出现问题,只要给店里来电话,保证及时上门维修。

  此后,李广莲的卫星电视接收器曾出现过问题,她打电话到店里,刘成德接到电话后,很快前去帮她修好。

  ,李广莲家中的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又出现问题,她只得打电话报修。当日中午时许,刘成德到达砖厂,便叫李广莲去找来梯子,以便上屋顶维修卫星电视接收器。

  刘成德等了很久,不见李广莲找回梯子,他一时着急,决定另想办法爬上屋顶。刘成德无视办公楼旁门口挂着“工作重地,非请莫入”的警示牌,进入一砖窑门道爬到砖厂专用的回车道上约米高的石棉瓦屋顶,欲借道爬到办公楼顶,不料石棉瓦不堪承重而破碎,导致刘成德跌落回车道地面受重伤,无法动弹的他痛苦地呻吟着。李广莲找回梯子,见到此状,马上通知砖厂的老板龙正云。龙正云拨打120电话叫来救护车,随后报警并通知了刘成德的亲属。

  刘成德被及时送到荔浦县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重型内开发型颅脑外伤。日,刘成德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因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要求李广莲和砖厂老板龙正云赔偿。日,立案受理,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刘小春等亲属认为,刘成德为李广莲维修电视接收器,属于帮工行为,他在帮工过程中死亡,李广莲应承担赔偿责任。砖厂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成德摔伤致死,老板龙正云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61万余元。扣除李广莲已经支付的8000元丧葬费,还应赔付11.81万余元。

  李广莲辩解说,,,刘小春派刘成德上门维修,双方是维护电视接收器的正常合同关系,并非帮工关系。事发当天,刘成德等不及她找来梯子,擅自爬上屋顶摔倒受伤,他的死亡是自身的过失和大意造成的,对此她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龙正云认为,砖厂相关设施是合格的,工厂与刘成德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帮工等合同关系,,擅自攀爬屋顶跌落身亡,与砖厂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砖厂既不是事故后果的侵权人,也不是刘成德维修接收器的受益者。刘成德的亲属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事故发生后,他实施了救助和报警等行为,尽了相应的道义之责。

  李广莲与刘成德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帮工还是售后服务合同关系?,李广莲向刘小春购买卫星电视接收器时达成了口头协议,即由刘小春负责该卫星电视接收器的售后服务,当李广莲的卫星电视接收器信号接收有问题时,李广莲按照售后电话请求销售方前来维修,至于销售方派什么人前去售后服务,属销售方的管理范围,售后服务人员并非李广莲请的帮工。所以,李广莲与刘成德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刘成德在维修卫星电视接收器过程中,在李广莲没有搬来梯子时,他无视安全警示,擅自爬上石棉瓦屋顶,导致跌落死亡。刘成德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持侥幸心理,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的简易石棉瓦房顶行走,最终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该后果应由刘成德自己承担。

  对于刘成德的损害后果,李广莲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李广莲作为卫星电视接收器的所有者,是刘成德维修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直接受益人,对刘成德死亡造成的相关损失,李广莲应给予刘成德亲属适当的补偿,可按赔偿总额的10%支付。而刘成德的死亡与龙正云没有关系,龙正云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刘小春等亲属因刘成德受伤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1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7.38万元、丧葬费1.28万余元、扶养费7462.50元,共计10.54万余元。刘成德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并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故对刘小春等亲属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李广莲补偿刘小春等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合计10.54万余元的10%,即10544.51元,减去已经支付的8000元丧葬费,还应补偿2544.51元;驳回刘小春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