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逾期支付后果承担
发布时间:2020-09-22 01:07:15
案例: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通信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但从2006年年底开始,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06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电缆若干,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30%,余款60天内付清等相关内容。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23日、2007年4月27日、2007年6月7日,被告又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类似内容的《购销合同》。
上述购销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交付货物,但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货款。2007年10月18日,经对帐,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997元。然而,被告至今仍没有还款。为此,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即时归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7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981.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要求判决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同意还款,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依据。
经过开庭审理,,2006年12月28日、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23日、2007年4月27日、2007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若干,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30%,余款60天内付清。2007年10月18日,被告对帐后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997元。2008年2月3日,被告支付货款4700元,余款117297元至今未付。但是,,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化款利率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拖欠该笔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货款利息损失,本院将依法酌情予以裁判。
最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拖欠的货款117297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172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只要不违约法律规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如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1999年1月29日,,明确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因此,,但是驳回原告要求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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