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1-01-05 14:55:1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第四,、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对某个具体的案件,。

  2、移送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