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交付表决

发布时间:2019-08-24 19:59:15


  核心提示:目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委员们认为,劳务派遣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人力资源活动,涉及数千万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员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对劳务派遣活动作出科学严格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草案越改越好,反映了委员们的意见,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突出了对用工单位同工同酬的要求,比原来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规范。草案明确了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而不是劳务派遣用工,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一条非常重要。草案在明确辅助性用工的基本属性后,在劳务合同用工的总量上给予控制,防止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这样处理,既坚持了我们的基本用工制度,又给予用工一定的灵活性,问题处理得比较恰当。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

  应当增加规定同工同酬同待遇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应在草案规定的“同工同酬”基础上,增加“同待遇”的规定。

  草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达列力汗·马米汗说,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地解决平等待遇问题。因此,应当在劳动报酬外增加“同工同酬同待遇”的规定,这样就比较全面了。建议同时也对“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增加可操作性,以便把“同待遇”落到实处。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提出

  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建议,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应在劳务派遣前,,作为发生劳动纠纷后的权益保障金。他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修正案颁布前在用工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被派遣劳动者,经考核合格后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内容,以确保修正案颁布前后的平衡过渡。草案中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非常必要。建议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设立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应重新申请许可的内容。

  邓巧玲代表认为

  应实行派遣和用工双许可制度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地域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实行派遣、用工双许可的制度。

  邓巧玲代表说,某些用工单位使用跨地区劳务派遣员工,规避了用工的责任,给劳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也势必增加劳务争议调处的工作难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地域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是实行派遣、用工双许可的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地区的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