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28 05:00:15
2012年8月21日,曾任北京大学教授的邹某在微博上发表了数条指责北京大学校长、教授淫乱行为的内容,形容“北大淫棍太多”,霎时这些微博被转发、评论无数,“北大淫棍门”在微博上谈论疯了。北大于2012年8月31日以侵犯名誉权起诉邹某。下面小编以此为你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纠纷案由。
一、事实理由
2012年8月21日上午9点19分,邹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某,北大淫棍太多。”
随后邹某又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拉洗脚按摩当着必需节目。”
两条微博内容被转发评论逾万次,事件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议论纷纷。
二、原告的诉求
(一)判令邹某立即对北京大学的名誉权停止侵害,立即在其微博中删除侵权文字;
(二)判令邹某以公开、书面形式在其微博中、在其侵害北京大学名誉权影响所及的相应媒体范围内为北京大学消除影响、给北京大学恢复名誉、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具体范围为搜狐网、网易、新浪网、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包括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全国媒体包括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请求判令在上述媒体以书面公开方式赔礼道歉。
(三)诉讼费由邹某承担。
三、被告的辩解
(一)北京大学不是适格的原告。北京大学并非邹某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该言论与北京大学之间没有直接关系。邹某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的问题,故北京大学不应该是适格原告。
(二)即使北京大学是适格的原告,北京大学也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北京大学相对于该校的少数教授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其不应享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
(三)邹某发表的微博言论没有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四)邹某没有实施侵害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侮辱及诽谤行为。
(五)邹某的微博言论并未给北京大学造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六)邹某的微博言论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四、法庭主要审理哪些方面?
(一)北京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邹某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的涉诉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这里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邹某的涉诉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
2、邹某发表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邹某的微博言论是否对北京大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
4、邹某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的免责事由。
,是侮辱、诽谤,这些言论已经确实导致社会大众对北京大学的评价有所降低,认定邹某侵犯了北京大学的名誉权,判令邹某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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