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诚信危机 合同纠纷上演“罗生门”
发布时间:2019-08-18 22:51:15
核心提示:近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轮窑厂所有者与三方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四方为此陷入了一场“租赁合同罗生门”。
2007年1月21日,被告罗某与霍邱县某建材公司就租赁经营某轮窑厂一事,签订《A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21日至2012年春节(2012年1月23日)止。
2011年11月1日,罗某与原告葛某签订了《B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底。双方就设备更新,场地协调及违约处置等事项亦进行了约定。签约当日,原告葛某向被告罗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后,双方就进厂经营事项发生纠纷。
2012年底,葛某起诉,诉称自己准备进入轮窑厂经营时,却遭到霍邱县某建材公司阻拦,其自称是该窑厂的实际经营人,其出示的《A租赁经营合同书》上明确其租赁期限到2012年春节止。葛某认为被告罗某故意隐瞒与前一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同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理清的事实,与自己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属于欺诈行为。请求依法撤销《B租赁经营合同书》并判令罗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被告罗某则辩称:葛某所述故意隐瞒真相,是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找借口。自己与霍邱县某建材公司签订后五年合同已到期。该公司明确表态不再续包,更没有人阻拦过葛某进厂。且合同签订后自己多次找到葛某要求他进厂生产,葛某却都以种种借口推诿。2012年2月份,镇政府出面叫葛某进厂,其在政府办公室表态找不到工人生产,放弃承包权。故请求依法驳回葛某诉请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2月26日,被告罗某与翁某签订《C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现该轮窑厂已由翁某进厂经营
:争议焦点一是合同书效力问题,原、被告均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就租赁经营事项等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B租赁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鉴于双方现均无意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无履行之必要,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葛某以被告罗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该合同,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二是是否返还定金及返还数额问题,被告罗某在与原告葛某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未依法主张合同权利,又与他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故原告葛某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虽另立据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但未明确该定金与主合同的关系,且双方合同已生效,故该笔款项属于预付款性质,现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该10000元为宜。据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葛某与被告罗某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B租赁经营合同书》;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葛某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葛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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