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执业证挂靠经营该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3 16:53:15


  核心提示:林某与门诊部签订挂靠协议,在终止合同后发生纠纷,,驳回林某诉讼请求。而另一起案件中承包人与门诊部签订合作协议,违法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可以出租?近日,市第三人合作经营而引起的挂靠经营纠纷,其中一个合计价值148万多元。该院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门诊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同时,,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

  承包人诉求支付合作欠款

  2007年3月23日,林某与黄江镇某门诊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门诊部将其口腔科以合作经营方式租赁给林某,总营业收入按照林某60%、门诊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保底8000元。

  2012年12月,双方合同终止后产生纠纷,,称双方结算时门诊部向其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但一直未偿还。

  门诊部表示,他们不欠林某款项,反而林某应向门诊部支付27196元病人后续治疗费。林某在承包终结前已经收取病人的后续服务费,但在承包关系终结后,并未提供相应后续服务,致使门诊部不得不为林某的病人提供后续服务,为此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林某负担。

,林某的债权与双方的挂靠协议相关,其本身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双方的合作经营实质是林某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双方约定的合作费属于非法所得,驳回了林某诉求。

  门诊几经转手

  收取高额管理费

  2008年3月26日,黄江镇另外一家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明与吴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门诊部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给吴某使用,吴某独立经营,租期为10年,缴纳30万元押金,每月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