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一年交房照合同赔3.5万

发布时间:2019-08-13 13:49:15


  核心提示:章女士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延迟交付,拖了一年多。因违约金问题,双方闹上法庭,,支付违约金给章女士。,,按照合同赔偿。

  2008年12月31日前就该交付的商品房,拖了一年多才交付使用。买房人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违约金比例过高为由,只愿按租房价格赔偿。,开发商按租房价上浮30%支付违约金。但章女士却不干:获得的违约金一下子少了大半。

,经该院抗诉,此案近日重审改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赔偿3.5万余元。

  拖了一年多没交房

  买主法庭讨违约金

  2007年10月15日,章女士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23万元购买该公司在经开区鸳鸯附近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须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交房时间过去了一年多,章女士还没收到接房通知。2010年6月,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声称赔偿比例太高

  开发商只愿赔租金

  审理中开发商提出,合同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对同期同地段的租金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章女士所购房屋租金为每月500元。合同法中关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判决开发商自2009年1月1日起,以该房屋同期租金损失的130%,即每月65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之日。

  章女士认为,这个判决以鉴定清水房租金为基础认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公平,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去年5月,她向检察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