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串通 该买房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1 23:44:15
核心提示:周先生签订买房合同,开发商有办法按照第一套房标准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双方签订认购书,后买卖没有成功,双方就定金问题发生争执,,无效合同,周先生和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售楼人员明知对方不符合条件仍与人签订买房合同,买卖不成又拒不退还定金。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调解了这样一宗案件,开发商退还了定金。
今年5月29日,周先生带齐资料准备与售楼人员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开发商告知,由于周先生不能提供离婚证明,按照国家房贷政策的规定,只有一套房才能享受首付30%总房款,二套房必须首付60%总房款。由于此前签订的认购书已经写明周先生首付款为房屋总价款的30%即20万元,余下4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一时之间双方僵持不下,周先生提出要退定金。不过,开发商认为,周先生此前签订的认购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先生不依约定签订合同,其拒绝退还周先生的2万元定金。
周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其购房定金。在庭审中,周先生提交了一份录音光盘。据光盘显示,双方在磋商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售楼部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周先生需提供离婚证明才能按照第一套房的房贷标准办理按揭手续,而开发商在明知周先生已经拥有一套房的情况下,仍称有办法按照第一套房的标准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签订了认购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周先生与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该《认购书》为无效合同。
最终,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于调解成功之日解除,开发商一次性返还周先生定金1.5万元。
(原标题:恶意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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