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部门规章认定合同未生效

发布时间:2021-03-08 19:03:15


  核心提示:环保厅和唐某、董某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两人都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环保厅要求收回房屋,两人向环保厅索要违约金。,唐董二人认为要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今年6月,合同纠纷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采用部门规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裁决,被告唐昕、董军二人不服,。记者昨天获悉,,但仍维持原判。唐董二人认为,,与法律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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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厅收房避谈补偿

  2006年7月5日,黑龙江省环保厅与唐昕、董军二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环保厅将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12号(现328号,包括房屋4958平米及院内5个车库)综合楼转让。因该楼为国有资产,环保厅向相关单位请示未获批准,后要求收回房屋。此前,唐董二人已花费160多万元维修和改造建筑,两人因此要求获得相应违约金,以及房价上涨后的近5000万的损失补偿。在双方协商未果、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未生效。2011年7月20日,,合同未生效,唐董二人返还房屋,环保厅退还购房款350万及160万元的装修费用。

  唐董二人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

  2013年6月6日,,在判决中援用已于2008年被财政部明令废止的规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判定合同未生效,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原告退还购房款和装修等花费,但不赔偿其他损失。

  原告唐昕、董军二人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

  终审认定不赔涨价款

  哈尔滨市中院11月4日出具的判决书承认,原审判决没有区分双方缔约过失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将部门规章认定为行政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仍认为重审一审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并无不当,并维持原判。

  “承认原审有误,但终审还坚持原判,有偏袒之嫌。”唐董二人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环保厅却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明知房屋为国有资产,在签订合同后却不报批,有恶意欺诈之嫌,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和给付相应赔偿,“我们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将继续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