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碰上房价后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22 08:44:15
核心提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公司就支付转让款,然后双方开发土地,后来房价地价以一度下跌,错过了付款和转让期限,之后房价有开始走高,买方向继续履行合同,而卖房不想继续。,签订分割土地协议书。
土地转让合同正在执行时,碰到了房价的大幅波动。双方观望过程中,错过了合同中规定的付款、转让期限。波动后,眼看房价一路走高,买方想继续完成合同,但卖方却希望终止合同。起诉。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分割土地的协议书。
合同执行中房价跌了
2007年,广州某房产投资公司(简称广州投资)看中了武汉东西湖区一块面积为780亩的土地。该地块属于武汉某物流公司和自然人何某共同所有的某置业公司所有。为了规避土地转让中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广州投资打算收购置业公司。同年5月,广州投资与物流公司及何某签订置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当时的地价计算置业公司的价格约4.3亿。双方约定广州投资先期支付12%约5000万元,然后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44%约1.9亿元,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最后44%约1.9亿元,完成公司的转让。合同签订不久,广州投资就支付了首期的转让款,而合同还没执行完,双方已经共同开发土地。不料2007年下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突然发生大幅波动,房价地价一度下跌。整个市场的前景不明,虽然双方对此有过协商,但都没有触及到是否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直到2010年,房价地价比2007年有了大幅攀升,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已经十分明朗。此时,广州投资要求物流公司和何某继续履行合同,以2007年签订的价格继续转让置业公司。物流公司和何某则认为广州投资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完成收购,要求解除这份合同。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0年8月,物流公司与何某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2011年1月,广州投资向湖北省高院起诉,要求继续完成合同。2011年,武汉市中院将此案移交给省高院,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支持广州投资。物流公司与何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受理后将此案发回省高院重审。
重审后,经过省高院一年多的调解,今年10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2007年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不再履行,分割土地使用权。广州投资分得330亩土地的使用权,之前支付的5000万抵充转让费,不足部分以2007年签订的每亩56万的价格支付。
最新资讯
-
08-05 1
-
05-15 1
-
09-30 1
-
08-18 1
-
12-27 0
-
03-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