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妻子卖掉房子法院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11-23 04:45:15


  核心提示:樊某瞒着王某偷偷卖掉房子,张某购买该房子,是不是善意取得?张某购买樊某的房子的价格是否合理,他们签订的阴阳合同又该如何认定?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明知妻子不知情买房不属善意取得

  王女士和樊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在北京结婚。婚后,樊先生掏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别墅,房屋产权也登记在樊先生的名下。婚后不久,王女士远赴澳大利亚求学。

  2010年春节,王女士回国探亲。大年初二一早,王女士想带老公回娘家,樊先生却一改往日的温存,严肃地对王女士说:“我们离婚吧。”

  王女士一个人失魂落魄地回到娘家,并将樊先生提出离婚一事告诉了父母。父母提醒女儿先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查询这套房子是不是已经被转让。

  王女士经过查询发现,房子真的被丈夫偷偷卖了,而且,就在丈夫提出离婚前一个月,房子已经变更到丈夫的发小张辉名下。网签备案显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转让价格是200万元,而这套房子购买时就花了400万元,现价应该已经超过600万元。显然有猫腻儿!

  王女士绝望了,寻找律师制定诉讼策略,起诉丈夫及其发小张辉,。

  庭审时,王女士提交了结婚婚礼录像和照片,用以证明张辉作为朋友,参加了婚礼,明明知道她与樊先生是夫妻关系,这笔买卖存在恶意。而且,双方的网签价格只有200万元,能够看出是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低价买卖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辉不是善意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而张辉则表示,他买房时向樊先生询问了房产所有权状况,樊先生明确表示房子是个人婚前财产。而且,他买房实际花了600万元,有樊先生打的收条和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为证,网签价低只是为了避税。他以合理对价买了房子,也过了户,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剖析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