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家政服务 要签订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8 15:07:15
核心提示:家政员、月子保姆、家庭保洁员要按照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也的实施意见,按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享受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等优惠。而员工制管理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持证上岗这些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持证上岗,享受各类补贴和税收等优惠……今后,家政员、月子保姆、家庭保洁员等,也要像企业员工一样进行规范化管理了!昨天,我市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按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该意见即日起施行。需要说明的是,意见涉及享受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一线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等。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至2016年12月底。
“员工制”家政服务
享两项补贴
员工制管理包括签订合同、持证上岗,按规定享受各类补贴等内容。按规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参加社保。全日制员工经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实施意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苏州户籍的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保费的,将对实际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相应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但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特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一揽子优惠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将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2014年9月30日前,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从业人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实施意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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