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工作事故身亡未签合同拒赔
发布时间:2020-07-14 11:50:15
核心提示:王某是一位货车司机,在一次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身亡。王某妻子认为公司没有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赔偿两倍的工资差额。公司认为没有签订合同不赔偿。。
王小峰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两年来却一直在该公司担任货车司机。然而,就在王小峰工作期间,一次交通事故夺走了他的生命。事发后,王小峰的妻子认为,丈夫在公司上班两年来没有签订合同,公司按规定应向其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司机工作中遇事故身亡
2010年6月6日,王小峰到速某公司任司机,然而该公司却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6日,王小峰在海口市秀英港码头某路段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12年7月6日,,其主要内容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王小峰从2010年6月6日起一直在我公司工作,其职务是大货车驾驶员,不幸于2012年6月26日,在履行公司工作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小峰的工资为每月4800元”。然而,在接到该《证明》后,,请求判令确认王小峰与速某公司从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向沈春华支付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
公司称未签合同不赔偿
对此,速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王小峰并非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速某公司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故车辆虽是该公司所有,但早由林某承包,由其自主经营运输业务,而王小峰是受林某雇佣的司机,受其指挥,应由林某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认为,他们和林某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书》,其中约定:林某应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缴纳任务,承担聘用司机的工资及各项保险。速某公司从未聘请过沈春华的丈夫,也从未对其实施管理、分派工作任务,更未对其支付过劳动报酬。所以,速某公司只与承包人林某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速某公司与王小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家属称已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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