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遭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09-13 06:27:15
核心提示:新加坡吴女士到上海某银行工作。单位向吴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吴女士认为她提交病休证明病休证明单,处于医疗期内,不能接触劳动合同。,撤销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吴女士工资等福利。
从新加坡来上海工作的吴女士因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的条款而遭单位解雇,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撤销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至就业证截止日期,单位应支付工资等福利32.2万元。
3年前,吴女士接受一家外资银行中国公司的工作要约,到上海担任该行私人银行部门的客户顾问。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吴女士与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等福利4.6万元,银行为其办理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的外国人就业证。
在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内,吴女士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得到了直属领导和银行方面的认可,并于2011年12月通过试用期考核后转正。然而,在此后的工作中,由于经手的一位客户涉嫌犯罪,吴女士被卷入一场风波。2012年5月,吴女士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此后关于其涉嫌犯罪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单位向吴女士发出带薪停职通知,要求其留在上海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并称带薪停职并非纪律处分,公司将正常发放工资。
2012年12月,吴女士收到单位出具的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将终止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银行解约的理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
吴女士认为自己在2012年11月向单位提交了病休证明单,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吴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以后至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工资福利。
庭审中,银行辩称,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可按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确定与履行。银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吴女士提出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银行认为,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行与吴女士的约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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