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纠纷 究竟谁先违约

发布时间:2019-12-28 17:17:15


  核心提示:出版合同纠纷案件中,辛某与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协议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然后辛某新创作一部作品,给了其他代理商发售。辛某原公司认为辛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而辛某认为补充协议已经到期了,而且公司加印他的作品,是违约在先。

  随着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热映,作家辛夷坞火了!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出版商重视与她的出版合作。昨日,辛夷坞原东家将其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打起了出版合同纠纷官司。庭审上,双方激辩两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出版公司:未履行优先签约权,索赔53万元

  起诉辛夷坞的,是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两公司虽然名称不同,但均属于同一投资人,为辛夷坞的原东家,正是在其公司名下时,辛夷坞创作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据两公司起诉称,早在2007年6月,辛夷坞即与开维公司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开始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该公司对辛夷坞大力支持,为其先后出版多部作品,支付了稿酬90万元。

  2011年3月11日,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这份协议中约定,“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若违反本补充协议,辛夷坞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2年12月4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发现,辛夷坞新创作的《蚀心者》在网络预售,并于2013年1月出版上市。该书代理商为北京儒意欣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商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凤凰传媒公司。

  至此,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认为,其并没有行使优先签约权,违反了《补充协议》,辛夷坞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至此,两公司一纸诉状,将辛夷坞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索赔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530071.8元。

  辛夷坞:协议已过时效,对方违约在先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辛夷坞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北京的律师代为出庭。当天一同到庭的,还有辛夷坞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