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实为不平等条约

发布时间:2020-07-05 12:50:15


  核心提示:房产证办理时限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才发现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款包括拖延产权登记时间,违约责任不对等。因为当地并没有强制使用合同范本,所以一般按照有约定遵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参照法律执行。

  南昌市民小李在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的住房于2013年11月30日交房,但就在近期,小李与房产商因房产证办理时限问题发生纠纷。小李这时才发现,当初房产商与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不平等条约”。

  南昌市房管局开发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南昌市曾出台《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合同范本并非强制执行,关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多长时间房产商需要提交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各家房产商在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有不同的约定。一般按照“有约定遵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参照法律执行”。但很多购房者却因此被“不平等条约”套住,。南昌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遭遇“不平等条约”,需要寻找法律机构帮助。

  不平等条款一:拖延产权登记时间

  事例:小李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自本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将办理权属预先登记所需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365天”和“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是这一条款中值得仔细斟酌的两处。周律师周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7号》中规定,房产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而关于房产商超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纠纷解释》建议,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同时也声明,“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基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周斌认为,小李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建议购房者在合同签订时向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