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第二份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9 09:45:15


  核心提示:张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将房屋以74万元出卖给张某,收了10万定金。而三年后,梁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给陈某,二人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一套房屋,两份买卖合同,。近日,,认为第二份合同双方当事人系恶意串通,判决确认第二份合同无效。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第一次卖房:

  总价74万 收10万定金

  梁某是广州市东华西路某大厦某房的屋主。2004年12月,他与案外人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

  2007年4月,张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某将该房屋以74万元出卖给张某,交付房产之日期为2007年8月1日。合同规定:张某应支付定金10万元给梁某;如果一方违约,另外一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等。

  2008年2月,张某与梁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双方交易完成以前,自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张某每月支付梁某500元作为保证金,直到上述物业房产证出证为止。同时,梁某必须在涉案房屋出证十天内与张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过户手续。

  2011年7月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涉讼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梁某名下。梁某拿到了房产证。

  第二次卖房:

  屋主和人串通办理过户

  但梁某随即二度卖房。2011年7月29日,他和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涉讼房屋出售给陈某,该房地产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已认真查勘和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交易价为81万元,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随后,二人办理过户手续。8月1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涉讼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此时,之前的买家张某已经住进了涉讼房屋里。得知屋主二度卖房后,。

  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涉讼房屋以2011年8月11日为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交吉市场价值1805146元,不交吉市场价值1263593元。即房屋的实际价值远高于第二份合同的交易价格。屋主可能是蓄意低价卖房毁约。

  庭审中,陈某确认购买涉讼房屋前,并未实际查勘房屋现状,并称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梁某支付了购房款25万元。梁某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