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炒员工被判万元

发布时间:2020-05-18 03:40:15


  核心提示:王某是某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在2012年公司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王某主动辞职。而王某不同辞职。而公司停掉王某邮件系统,导致王某无法工作,也没有去上班了。双方发生争执,。

  员工被炒

  合同未到期 公司要求他辞职

  被炒的员工叫王木(化名),曾是某机械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王木说,他是2004年4月1日来到某机械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的,他是从一名联络员,一步步升任大区销售经理。他与公司连续签订了6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

  2012年5月4日后,公司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便要求他主动提出辞职。王木认为,他在工作上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不同意辞职。后公司又提出给他调整岗位,王木也未同意。但王木依然每天到单位上班。2012年6月1日,公司停止王木使用单位邮件系统,致使王木无法工作。于是,2012年6月5日,王木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仲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该裁决当年8月12日生效。

  之后,王木一直未能上班。直到2013年3月22日公司快递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说他旷工。王木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拿到裁决书后,2013年12月底,,要求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金损失、补发工资等共计24万多元。

  王木说:他在这家公司干了8年,如果公司解约,那么这家公司当初只需向他支付7万多元解约金。

  公司解约

  因为该员工 存在旷工行为

  对王木的说法,某机械公司认为,是王木旷工在先,他们是依据单位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与他解约,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的行为。

  某机械公司说,该公司想给王木调整岗位,可他一直没报到。2012年6月初,王木也不到公司打卡上班、也未请假。为此,该公司还向他出具了两份《警告信》,并告知王木若不在当年6月13日正常上班,公司将按规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6月14日,该公司还在区直媒体上刊登了公告,要求王木2012年6月18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解除劳动合同。而王木仍然没有按规定上班。

  由于王木的这些行为,2013年3月22日,该公司又向王木出具并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该公司认为,他们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2年6月份解除,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至于失业金损失,因王木是擅自离职,他们是迫不得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木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该公司更不存在拖欠王木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