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旅游合同三家公司抢

发布时间:2019-08-13 06:39:15


  核心提示:孙某在旅游时候不慎摔倒受伤。而孙某受伤要求索赔,他要求某扬子公司、。而某扬子公司、。。

  近日,期间受到伤害,起诉旅游合同有关联的三家旅游公司及业务员曹某的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单合同三家“抢”

  2011年5月,孙某和朋友一行9人经旅游公司业务员曹某办理三清山旅游手续,支付旅游费5382元。同月30日,曹某将其中的4662元直接打入浙风旅行公司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差额720元由曹某自己收下。

  2011年6月4日,孙某等人前往三清山游玩时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胫骨下段、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

  在曹某提供的旅游合同中,甲方为陈某等9人,;合同约定委托组团,被委托方为浙风公司;合同落款乙方签字(盖章)为“上海扬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经办人)为曹某。此前,曹某曾向孙某提供了《浙风旅游经典常规专卖》传真件,内容包含旅游项目、行程、服务标准等。

  游客受伤索赔

  2013年7月上旬,,要求上海扬子公司、.7万余元。

  法庭上,上海扬子公司辩称其从未使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原告,且该公司未收到过涉案旅游款项,曹某不是该公司雇员。,该公司所拥有的经营许可证,与孙某提供的合同上填写的不一致,且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更没有收取相关费用,曹某仅为该公司兼职导游。浙风公司则辩称,孙某提供的旅游产品传真件不是该公司的,该公司对外发出的传真件上均有公司印章或经办人签字。

  孙某表示,他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不清楚是由哪家旅游公司承接旅游项目的,也未注意到合同文本上三家旅游公司的名称不同。